(2016)皖0803执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耿从云与汪绍富、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从云,汪绍富,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毕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403号申请执行人:耿从云。被执行人:汪绍富。被执行人: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汪绍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毕慧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43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9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