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大同分行申请执行灵丘县鼎盛种养专业合作社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灵丘县鼎盛种养专业合作社,赵春光,王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灵丘县鼎盛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灵丘县。被执行人赵春光,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被执行人王秀花,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灵丘县鼎盛种养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3560396.58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王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