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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天生与被执行人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生,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马天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法定代表人:聂报财,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天生与被执行人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除厂房、生产性用房、办公用房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厂房、生产性用房、办公用房,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洪明群审判员  孙海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