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协诚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钱家漕金属拉丝厂(普通合伙)、余姚市瑞强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翁文光、宋君儿、宋明强、陈玲丽、陈七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81执3373号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协诚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钱家漕金属拉丝厂(普通合伙)、余姚市瑞强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翁文光、宋君儿、宋明强、陈玲丽、陈七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余姚市协诚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钱家漕金属拉丝厂(普通合伙)、余姚市瑞强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翁文光、宋君儿、宋明强、陈玲丽、陈七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余姚市协诚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钱家漕金属拉丝厂(普通合伙)、余姚市瑞强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翁文光、宋君儿、宋明强、陈玲丽、陈七仙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72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支付款项5468009.92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0038元的义务及执行费547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余姚市协诚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泽培)、余姚市钱家漕金属拉丝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陈玲丽)、余姚市瑞强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明强)、翁文光(公民身份号码:××、宋君儿(公民身份号码:××、宋明强(公民身份号码:××、陈玲丽(公民身份号码:××、陈七仙(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