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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伦申请执行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伦,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50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江伦。被执行人:黎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江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奎(2016)川1503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伦发现被执行人黎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并向执行法院提供准确的书面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