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刚、辛永平申请执行李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刚,辛永平,李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马刚,男,汉族,39岁,现住乌拉特前旗长隆湾三期57号楼2单元6楼西户。申请执行人辛永平,男,汉族,35岁,现住乌拉特前旗幸福安康小区7号楼2单元4楼西户。被执行人李文慧,女,汉族,33岁,现住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马刚、辛永平申请执行李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0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