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常安斌与许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安斌,许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810号原告:常安斌,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告:许梅花,女,62岁,住新野县。原告常安斌与被告许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常安斌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安斌负担。审判员 范辛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良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