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常安斌与许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安斌,许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810号原告:常安斌,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告:许梅花,女,62岁,住新野县。原告常安斌与被告许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常安斌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安斌负担。审判员  范辛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良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