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邓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邓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邳州支行)。负责人冯亚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光辉,居民。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邳州支行与邓光辉借贷纠纷一案中,传被执行人邓光辉到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对被执行人邓光辉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已被另案冻结。对被执行人邓光辉所有的房产一套,另案中已经查封。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