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志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531号被执行人孙志贤,(曾用名孙彦)。孙志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贤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4000元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