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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志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531号被执行人孙志贤,(曾用名孙彦)。孙志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贤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4000元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