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与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某1,俞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676号原告: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2497889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XX村。投资人:赵惠清,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吉惠鑫(受该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震琪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55116931-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塘村村。投资人:俞某1,系该厂厂长。被告:俞某1,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俞某2,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诉被告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某1、俞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震琪机械厂、俞某1、俞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无锡市玉祁伟申锻造厂负担。审 判 长 舒秀琴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二○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司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