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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青山申请执行赵强、赵云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青山,赵强,赵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韩青山,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云勇,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身份证号:韩青山申请执行赵强、赵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强有车牌号为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若申请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起续查封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强ahi张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栩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