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童忠国与孔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忠国,孔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611号原告:童忠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孔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童忠国诉被告孔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童忠国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忠国自愿撤回对孔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童忠国承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