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军军与张凤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军,王巧刚,张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军,男,199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巧刚,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凤兰,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系被告王巧刚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巧刚、张凤兰在金融机构存款22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