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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邢克辉、童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邢克辉,童秋芬,许光野,许有德,许建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下简称永安农业银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罗银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邢克辉,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童秋芬,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邢克辉之妻。被告:许光野,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许有德,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许建青,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农业银行与被告邢克辉、童秋芬、许光野、许有德、许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安农业银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邢克辉、童秋芬、许光野、许有德、许建青所有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保全价值以38000元为限。原告永安农业银行以其资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邢克辉、童秋芬、许光野、许有德、许建青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38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00元,由永安农业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