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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汜水支行与黄改仙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汜水支行,黄改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汜水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改仙,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仙。申请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汜水支行(以下简称“汜水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改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汜水支行称,2013年8月31日,申请人与孙建武(被申请人之夫)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孙建武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借款期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20日,月利率9.45‰。同日,申请人与孙建武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孙建武将其所有位于荥阳市××路西××北侧××楼××单元××号的荥房他证字第××号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并依法办理了荥房他证字第13030721**号房屋他项权证,该房屋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孙建武于2014年12月因病去世,现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被申请人并未按期还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孙建武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并用拍卖款优先支付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729.36元,罚息189元及律师费5000元,共计112918.36元。被申请人黄改仙称,被申请人与孙建武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属实,可以协商还款,只有一套住房,申请人不同意拍卖房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孙建武(被申请人之夫)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依法办理的他项权利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申请人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提出申请,请求拍卖或变卖孙建武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并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黄改仙的位于荥阳市繁荣路西段北侧2号楼1单元302号的荥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申请费1593.77元,由被申请人黄改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