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周巧君与钟勇明、吴惠娟(系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巧君,钟勇明,吴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周巧君。被执行人钟勇明。被执行人吴惠娟(系被执行人钟勇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周巧君与被执行人钟勇明、吴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巧君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勇明、吴惠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巧君借款116462.4元及利息。在另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浙K×××××车辆查封,但一时难以找到车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周巧君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