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余丽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余丽珍,裴万星,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余丽珍,裴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丽珍,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裴万星,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丽珍、裴万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