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范亚均申请执行李清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亚均,李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范亚均,女。被执行人李清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范亚均申请执行李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清萍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38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履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钟执字第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有明审判员 高登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