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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司与吴永深、陈惠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司,吴永深,陈惠清,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李忠。上诉人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吴永深、被上诉人陈惠清及原审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司以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6年8月3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二、准予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375元,均减半收取7187.5元,均由温州市华泰皮革销售有限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