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郑某、柏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郑某,柏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初318号原告王某,男,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欧某,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住道县。被告郑某,男,住道县蚣坝镇。被告柏某,女,住道县道州中路。被告周某,男住道县潇水南路。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郑某、柏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忠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建嫒、谢重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艺玲担任记录,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柏某、周某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王某欠款5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郑某、柏某、周某原对蒋某负有债务,并立下欠条。2015年7月10日,蒋某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债权人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被告李某承认与三个被告共同向蒋某共同借款30万元,合伙做铁矿尾砂生意,当时约定,不计算利息,如果生意赚钱,不计算利息,就给20万元分红。现在生意做亏了,我们不能应支付这么多的分红,可以计算利息给他。做完生意后,我已经还了5万元给蒋某,柏某也还了5万元。我自己那一份我愿意承担。蒋某通知我们转让债权时,我们已经还了10万元给蒋某。被告郑某、柏某、周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双方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1、被告李某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借50万元,只借了30万元,写了协议后已还了10万元。蒋某被告协商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经过协商后订立的,合法有效,且该收条与本案有关,对该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2、对《债权转让协议》,认为不清楚此事,也不认识王某。《债权转让协议》是蒋某原告达成的协议,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债务人的同意。且该协议与本案有关,对该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3、对手机短信记录,认为不清楚此事。蒋某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后,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并通知了被告。该短信记录有打印件证明,对该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郑某、柏某合伙做铁矿尾砂生意,共同向蒋某共同借款30万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李某、郑某及被告柏某之夫周某为甲方,蒋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定乙方欠甲方债务50万元整,约定甲方于2014年12月10日前还乙方42万元,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如未还,则偿还乙方50万元,并从2014年4月1日起按2%利率给付利息。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只给付了10万元。2015年7月10日,蒋某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蒋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某、郑某及被告柏某之夫周某与蒋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只给付了10万元。蒋某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蒋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被告,被告李某、郑某、周某应当将下欠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给付原告。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被告柏某系被告周某之妻,且被告柏某也参与了该借款的使用,周某所欠的债务应当认定为柏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李某、郑某、周某、柏某给付借款利息,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郑某、周某、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万元;从2014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某、郑某、周某、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忠改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人民陪审员 沈建嫒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唐艺玲附1:(证据清单)原告王某证据清单:1、身份证复印件;2、《协议书》;3、《债权转让协议》;4、手机短信记录。附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