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88号(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5052741-3。负责人:王胜华,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银桥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81420K。法定代表人:孟金德,总经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依据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绍仲字第19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浙06执6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9983.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