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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黄志云,季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凌,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号。委托代理人王亦栋,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贝村路***号*幢4单位***室。被执行人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园环西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志云,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组。被执行人季巧珍,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黄志云、季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作出(2015)浙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园环西一路88号的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金字(2012)第007507号,宗地号为金山区枫泾镇7街坊41/3丘〕的司法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委托评估后,于2016年6月2日依法进行拍卖。2016年6月3日,买受人上海伊兆实业有限公司以最高价4760万元竞得。扣除本案执行费124424.97元、厂房看护费40万、企业欠税3822388.52元、上海市金山法院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款2253186.51元,其余4100万已发放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另,本院经查询发现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志云、季巧珍名下房地产正在司法处置中,据此,于2016年8月26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同日,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了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已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100万元,本院现未查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了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