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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翁文耀与陈照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033号被执行人陈照衍,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翁文耀与被告(被执行人)陈照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照衍应交纳诉讼费1919.5元而未交纳。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照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照衍与本院(2015)××执字第××号一案被执行人陈照衍相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照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诉讼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