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初福祥诉被告史延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福祥,史延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017号原告:初福祥,男。被告:史延波,男。原告初福祥与被告史延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初福祥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福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初福祥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肖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