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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初福祥诉被告史延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福祥,史延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017号原告:初福祥,男。被告:史延波,男。原告初福祥与被告史延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初福祥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福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初福祥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肖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