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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泽与朱鸿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331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9月2日,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施 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