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泽与朱鸿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331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9月2日,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施 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