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柳与广州市烟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柳,广州市烟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493号原告朱柳。被告广州市烟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广花五路汇侨新城汇侨路72号二层(自编号3号)。法定代表人王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柳与被告广州市烟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朱柳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柳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