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6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阮全法与吴一郎、马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全法,吴一郎,马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630-4号申请执行人阮全法,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吴一郎,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利峰,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阮全法与吴一郎、马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利峰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一郎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5651.04元,拍卖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得款153000元,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6614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702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2265.04元,未执结标的314756.96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阮全法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6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