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21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江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静、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余。被执行人林孝余,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编号2013年贷字第7901131107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12月21日为45229.85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二、被执行人林孝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林孝余对其签订的编号2013年保字第790506-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50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在瑞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在瑞安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4、除本案外,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尚有其他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孝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权属查询表,送达回证、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超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