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连鸿其与丁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鸿其,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206号申请执行人连鸿其。被执行人丁超。申请执行人连鸿其与被执行人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执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84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超于2016年9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28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则仍需按照(2016)苏0682执18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执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