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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卫全与张抗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全,张抗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卫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抗险,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全与被执行人张抗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抗险之妻肖雪勤在上蔡县新生路南侧有二处宅基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抗险之妻肖雪勤在上蔡县新生路南侧二处宅基,证号分别为26302545、26302546。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抗险及其妻肖雪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抗险及其妻肖雪勤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应当保持土地现状,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