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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慧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086号被执行人:张慧,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慧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交纳罚金22.57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22.5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5)菏牡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