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徐宝见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宝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48号申请人: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1979-5,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802室。法定代表人:孙中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爱康,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梅,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徐宝见,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8月2日发出(2016)苏0891民督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徐宝见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401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徐宝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徐宝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8月2日发出的(2016)苏0891民督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