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闵凡坤犯抢夺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刑初4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凡坤,农民。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一百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10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经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凡坤犯抢夺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凡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夺2016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闵凡坤在沛县张寨镇唐楼新添旺超市珠宝柜台,以买黄金项链为名,趁售货员不备,抢走重13.75克的同心牌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538元,并于当日下午将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闵凡坤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凡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治)行罚决字[2013]5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添旺超市被抢案视频,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沛价证刑(2016)106号价格鉴证意见,视频截图照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闵凡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劫2016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闵凡坤携带刀具进入山东省沂南市中银金行店内,在试戴黄金项链后,拿出刀具威胁该金店营业员满某、张某不要追其,后快速离开该金店,抢走重47.83克老庙牌千足金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4349元。次日被告人闵凡坤将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11520元。案发后,被告人闵凡坤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凡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治)行罚决字[2013]5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作案电动车,谅解书,临沂南价认字(2016)06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沂南县中银金行抢劫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聂某、高某、张某、闫某的证言,被害人满某的陈述,被告人闵凡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闵凡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凡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闵凡坤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凡坤犯抢夺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闵凡坤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闵凡坤犯抢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闵凡坤系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闵凡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凡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兆霞审判员 王 康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