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30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尤育敏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育敏,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0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尤育敏,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85429-3,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02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尤育敏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400155.1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3651元、执行费59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益宣、黄方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84778.85元;发现车牌号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调查函、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30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领款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益宣、黄方华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3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