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唐光明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唐光明,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689586061,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二环路乘航西路口。负责人YannPatricRaphaelAuvray。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0939792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光明与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1.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邹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