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光、赵爱和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赵爱和,巴彦淖尔市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赵光,男,4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赵爱和,男,6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栋,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光、赵爱和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