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韩玉合与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合,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合,农民。被执行人:张松,市民,现菏泽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玉合与被执行人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14720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30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11.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