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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新疆大学理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新疆玖久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大学理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玖久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大学理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胜利路**号新疆大学本部。法定代表人:杨繁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献林,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玖久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勇。再审申请人新疆大学理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玖久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四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本院发回重审[(2003)新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后再次上诉经本院作出二审判决[(2005)新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后再次裁定[(2012)新审一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已生效)。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 判 长  伊 利代理审判员  祁万杰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