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廖业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业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119号原告:廖业安,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锋,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法定代表人:黄佳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蔚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员工。原告廖业安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廖业安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业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业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廖业安负担。审 判 长 胡荣芳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人民陪审员 黄雪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黎秋洁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