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成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621号被执行人吴成芳,现服刑。被执行人吴成芳因合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成芳因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