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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成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621号被执行人吴成芳,现服刑。被执行人吴成芳因合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成芳因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