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潘玲滨与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玲滨,杨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2726号原告潘玲滨。被告杨凡。原告潘玲滨为与被告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玲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玲滨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情况;2.借条一份,拟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杨凡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没有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又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潘玲滨借款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飞京人民陪审员 肖云松人民陪审员 章小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应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