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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管晓锋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晓锋,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2095号原告:管晓锋。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法定代表人:戚国林。原告管晓锋为与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报销费用16053元(合计21176元,扣除5123元杨英部分);2、被告支付原告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16897元;2、被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927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银豪公司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豪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管晓锋与银豪公司签订《证书注册管理协议》一份,约定管晓锋将市政二级建造师证注册在银豪公司,供银豪公司使用,并同意银豪公司用于投标活动及中标项目管理,有效期两年,银豪公司每年支付管晓锋人民币16000元整。2015年9月1日,管晓锋与银豪公司签订《注册二级建造师管晓锋协议第二年度证书费用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银豪公司尚需支付管晓锋二级建造师证书费用16897元。双方还签订《工资结算单》一份,载明:银豪公司欠管晓锋工资34536元、2014年未结清款项21176元、未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9271.62元、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16897元,合计81880.6元。2016年2月19日,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管晓锋等17人与被申请人一银豪公司、被申请人二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作出拱劳人仲案字[2016]055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管晓锋要求银豪公司支付建造师津贴费用的请求,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管晓锋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银豪公司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处于已参保、未到账状态,故要求银豪公司为其补缴已参保、未到账的社会保险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该委不予处理。并驳回了管晓锋上述相关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管晓锋提供的《证书注册管理协议》、《注册二级建造师管晓锋协议第二年度证书费用结算确认单》、《工资结算表》、报销单、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拱劳人仲案字[2016]055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银豪公司尚欠管晓锋二级建造师证书费用16897元、垫支未报销费用1605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其诉请银豪公司支付该两项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管晓锋主张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927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银豪公司为管晓锋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处于已参保、未缴纳状态,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故管晓锋要求银豪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管晓锋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晓锋二级建造师证书费用人民币16897元、垫支未报销费用人民币16053元,合计32950元。二、驳回原告管晓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管晓锋负担188元,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