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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聪晖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晖,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170号原告刘聪晖,女,1987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仙女路6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267336495X5。法定代表人李习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聪晖与被���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聪晖于2016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聪晖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聪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刘聪晖负担。审 判 长  安昌荣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人民陪审员  唐朝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