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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湘阴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岭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督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汤 林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盛哲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