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陶刚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刚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175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7号(12)。法定代表人:汪楠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阳,该公司员工。被告:陶刚意。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刚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翟淑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