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春龙与丁玉红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玉红,丁春龙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0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丁玉红,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春龙,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丁玉红与被上诉人丁春龙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淑玲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玉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兰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