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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春龙与丁玉红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玉红,丁春龙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0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丁玉红,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春龙,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丁玉红与被上诉人丁春龙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淑玲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玉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兰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