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士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贵,陈明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徐士贵。被执行人:陈明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士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明六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士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六(2016)川1503执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士贵发现被执行人陈明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并��执行法院提供准确的书面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