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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与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82号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雷锋村1110842栋1楼。负责人杨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0814592栋。法定代表人,唐义舟。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张立志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