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卫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抗险,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5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全与被执行人张抗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抗险在上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保留被执行人陈卫全在上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月工资款500元,余款予以扣留,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