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学凤与武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凤,武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304号原告:王学凤,女,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武国军,男,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学凤与被告武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因被告武国军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应采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王学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学凤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